香港:有专门儿童性侵害案保护网
1991年,香港的儿童性侵犯案件,仅占整个儿童虐待个案的2.6%,但1998年,这个数字飙升到30.7%。针对日益严重的事态,香港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准绳,在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实践。
从那时起,香港成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:在政府的社会福利处设立了儿童保护科及临床心理服务科,对受害儿童提供服务;在警务处内部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科,承办儿童性侵犯等案件。
在香港,有一张针对儿童性侵害发生过后的集家长、政府社工、警员、教师、医务人员等于一体的高效运转团队的保护网络。一旦程序启动,这个团队像八爪鱼一样获取并汇总受害儿童的各方面信息——身高、体重、血型、家庭状况、性格、爱好甚至日常学习成绩,然后在经验丰富的社工主持下,协商如何回应受害儿童及其家人的需要。在接受调查前,社工会告诉儿童及其家人,接下来将发生什么,为什么要这么做。
每一名受害儿童,都由这些受过专门训练、具有儿童心理专业知识背景的社工和警员进行询问和记录。对于年龄较小,还不能准确进行语言表达的儿童,警员们会向其提供一些人体玩具模型,模型身上的衣服可穿脱,受害儿童可通过模型,指点自己被触摸或被侵犯的部位。这些过程,都在专门的小密室中进行,密室内设有单面镜,背后有专门的录影设备,可以录下儿童讲述的全过程。
为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受伤害,法律规定,孩子不需要连续不断地遭到询问,第一次询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,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证。孩子在接受调查中有家长、政府社工、教师、医务人员陪伴,以克服孩子的不适和恐惧感。
香港社会福利署还聘用专门的临床心理学医生,为受害儿童提供心理治疗。在验伤和治疗过程中,如果家长不同意,医生没有权利把结果透露给包括调查小组在内的任何人。
另一方面,从立法上为受害儿童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:为体现儿童的最大利益,香港立法院1995年颁布了一个法例,改变了以往10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做证人和进行诉讼的状况,规定孩子不仅可以作证,而且孩子的证言不需要其他旁证材料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。
而如孩子需要出庭,在开庭之前,社工事先要陪伴孩子参观法庭,并用各种图片让孩子熟悉在法庭上将要见到的人如法官等,以降低孩子的恐惧心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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